长江商报消息 《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黄晋)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公布《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检查办法规定,对公共建筑房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至少2年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据介绍,公共建筑是指开展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等。为加强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建筑安全使用,武汉市特制定《武汉市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办法》。
该办法规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建筑房屋安全监督管理专项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市、区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公共建筑房屋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的需要。在定期检查中,应主要检查四个方面:一是房屋安全检查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二是房屋使用情况,如是否存在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用途、违规装饰装修、违法建设等;三是周边环境情况,如房屋周边是否存在隧道、基坑等工程建设;四是房屋安全情况,如主要承重结构的受损情况、房屋安全鉴定、隐患治理、危房巡查监控及白蚁防治等。
其中,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区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报告,并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安全隐患。对需要立即采取应急排险措施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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