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最好炒货”被罚20万,合理吗

“最好炒货”被罚20万,合理吗

2016-03-28 00:21:0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新闻背景】在杭州小有名气的方林富炒货店,因为在产品外包装上印制了“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涉嫌违反新广告法,被杭州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0万元。经过听证后,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通知书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

正方:20万元罚款是处罚下限

20万元的罚款,真的很重吗?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的依据是新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第五十七条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其中,“下列行为之一”就包括“第九条”。

这意味着,职能部门作出的处罚是依法行政,并不存在乱罚款;2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处罚下限,原因是当事广告主属于初犯。由此可见,情感归情感,但法治归法治,对于这家炒货店因为违反广告法而被课以20万元罚款,于法有据,没有任何问题。

至于店大店小,和这起案件也没有必然联系,况且这家炒货店在杭州已经开了3家分店,它的广告语在多家分店使用,确实产生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反方:不分经营规模大小涉嫌不公

“最好炒货”只是在有限的外包装袋上印制,实质上并没有多少广告恶意炒作、形成多少实质伤害以及违法违规收入等,且是初犯也是首次被查。而按照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违法非恶意且轻微首次不罚,以教育为主。

而新《广告法》虽规定了不得使用“最”等极限用词做广告,罚则中也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最好炒货”的广告费无法统计吗?它只不过是一些包装印刷和店堂招牌而已,按此折算三倍到五倍,恐怕远没有20万元。

显然,这样处罚的公平性和严谨性值得商榷。一者,何为明知和应知不易界定;二者,广告费用是否无法计算存在争议;三者,不分经营规模大小一律按20万至100万元罚款,涉嫌不公。(京华时报、新京报)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