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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车库不能“只售不租”

2016-04-14 02:20:2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小区车位归属权引关注,律师回应本报记者称——

本报讯(记者 杨玲玲)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地下车库归属权案件,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网帖中“法院判地下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收钱卖车位该退款”的说法虽然已被证实为虚假信息,但现实中关于小区车位归属的争议仍普遍存在。小区车位如何定价?归属权如何划分?在购买或租用小区车位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又有哪些?

网帖内容被证实为误传

连日来,一则网帖在朋友圈内疯转。帖中称,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地下车位59个,业委会2011年起诉要求物业公司将车库交出,获得法院“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委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的判决支持。

实际上,网帖内容已被证实只是误传。昨日,记者翻阅鼓楼法院官方微信看到,该法院已于4月8日发出声明:“部分微信公众号提到的判决内容是并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该案应以最终生效判决为准。”

事实上,正是由于判决并未生效,开发商随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案件经撤销发回重审后,南京市鼓楼法院认为,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法律规定,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

车位归属问题饱受争议

网帖中的说法虽被证伪,但“车位”话题一时成为焦点。随着有车一族的不断增加,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也成为我国物业管理中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近年来,“车位之争”在开发商、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愈演愈烈,不再只是某个城市的个案,而已经成为全国范围内的普遍问题。

例如,广州部分小区频频上演停车位租金上涨戏码。据媒体报道,珠江新城一大型楼盘,上月底的临时停车费由每小时4元涨到了10元,月保车位则由720元/月涨到1500元/月。

武汉也有不少市民向记者诉苦道:“如今是买车容易停车难,10万元左右就可买辆适合家用的代步车,但想以同等价格,在自家小区内买个停车位却是难上加难。”

同时,小区车位的权属问题也一直饱受争议。近日,本报记者在实地探访湖南张家界时,鑫成君泰和高盛澧园的业主均向本报记者反映过小区车位“只售不租”、归属权不明等问题。

延伸

“车位之争”中常见的问题

据王旭介绍,利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和其他公共部分作为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但现实中,停车费往往被物业截获,成了物业费。“其实,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停车位进行管理,可以征收一部分物业费,但是剩余的停车费属于场地占有使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可以作为补充维修基金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基金。”

而地下人防车库也常出现“只售不租”的现象。王旭告诉记者,开发商对于地下人防车库没有所有权,只有出租权,而且要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需求,租赁合同最长期限是20年;而在满足本小区业主的前提下对外出租的,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释义

地下人防车库,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所谓人防工程,全称为人民防空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18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有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关注

武汉小区停车位归属权如何划分?

用公共部分作场地的车位属业主所有

昨日,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武汉小区停车位的权属目前主要有以下4种情况:

1.利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和其他公共部分作为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归属权:全体业主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出租。车位的设置、管理和收费等重大事项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共同决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归属权:开发商

应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优先处分给业主。在满足业主需要后,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非“地下人防车库”

归属权:如果车库计入了业主公摊面积,权属则归全体业主所有;如果没有计入公摊面积,权属则归开发商所有。

4.地下人防车库

归属权: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的处理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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