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纪委解读“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如何界定追责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昨日,省纪委法规室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问题如何界定及追责进行了专题解读。据介绍,根据《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26种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情形,并明确了容错免责细节,鼓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干事创业。
26种情形必被追责
省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办法》规定了“不作为”9种情形,“乱作为”11种情形,“慢作为”6种情形,26种情形必将被追责。
其中,“不作为”情形主要有:不执行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行政职责;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未依法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法定职责等。
乱作为情形主要有:超越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违反决策程序对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者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或选择性执法,致使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使其逃避、减轻责任;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等。
慢作为情形主要有:对应当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有关规定能及时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等。
问责不等同于党纪政纪处分
省纪委法规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行政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紧密关联,但不能互相代替。《办法》第7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行政问责代替纪律处分,也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行政问责。第33条规定,受到行政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交由有关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行政问责方式,对行政机关有4种,分别是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12种,分别是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或解聘。
其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调离岗位问责的,还将在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一年内不得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不过,虽然“犯错”了,以下情形可免予行政问责:具有“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勤勉尽责,行政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未非法牟取私利,未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未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且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情况紧急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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