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一些企业无论是欺诈发行上市,还是上市后财务报告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最严厉处罚,只有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的“黄牌警告”,难怪有些保荐机构将“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抛到脑后。
近期,资本市场出现对保荐机构的集中批评。欣泰电气涉嫌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强制退市,使众人将矛头对准其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另一家保荐机构西南证券也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时间,如何落实保荐机构问责机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保荐机构不能“只荐不保”,对保荐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更要从严处理。
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荐制度与新股发行核准制紧密相关。2001年,我国股票发行核准制正式启动。为适应这一变化,证监会推出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其核心是对企业发行上市提出了“双保”要求,即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拥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从业人员负责保荐工作。
保荐人既是公司上市时的辅导机构,又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者,责任重大。然而,自保荐制度推行以来,受到利益的诱惑和驱使,某些保荐机构“只荐不保”,只顾推介公司上市以赚取高额的承销保荐费用,未能勤勉尽职、诚实守信,有的甚至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对公司财务极尽“包装”之能事,以骗取发行上市资格。结果自然是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双赢”,而中小散户利益严重受损。
但迄今为止,一些企业无论是欺诈发行上市,还是上市后财务报告有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证监会对其保荐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最严厉处罚,也只是暂停其保荐资格3个月,没收其发行上市项目的业务收入,并处以2倍罚款。也就是说,只有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的“黄牌警告”,却无撤销保荐资格的“红牌罚下”,甚至连累计几张黄牌可判为红牌的规定都没有,难怪有些保荐机构将“勤勉尽职、诚实守信”这一原则抛到脑后。
在当前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推进的过程中,加强对保荐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尤为重要。从境外的一些成熟市场来看,IPO保荐人对其帮助上市的企业所陈述的虚假信息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与A股市场对保荐机构的轻处罚形成鲜明对比。因此,须从处罚力度到法律法规健全上动点儿“真格”,才能以儆效尤,维护市场诚信,给投资者以信心。(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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