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等法规
□本报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 王丹
昨日,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第二十三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和《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会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相关情况。
【共享发展】
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滕鑫曜介绍,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大力推进共享发展的决定》的主要内容共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关于牢固树立共享发展理念、完善共享发展的七个方面体制机制,强化共享发展的四项保障措施。
滕鑫曜表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这一项具有引领性、法规性的“决定”,有利于把中央和省委关于共享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变成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和一致行动,有利于围绕推进我省共享发展作出更有效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使湖北省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
比如,湖北目前各类残疾人380万,农村低保人口168.5万人,60岁及以上人口1042万人,占总人口的17.68%,33.43万失业人员等困难群体迫切需要帮扶。为此,《决定》规定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福利制度,实现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全面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切实避免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食品安全】
保健食品“会销”须在许可范围内场所进行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栾丽娜表示,现在以会议或讲座等形式销售保健食品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2013年,仅武汉市就受理消费者关于保健食品会议销售的投诉1000余件。
栾丽娜介绍,针对这类问题,《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从事保健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同时,规定以会议或者讲座等形式宣传推介保健食品的,其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全面,与广告审批部门批准的内容一致,不得作夸大功能、虚假或者误导消费者的宣传,不得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以外进行现场销售。
湖北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友松表示,食品网络销售作为一种新兴的销售业态,发展势头迅猛、交易规模越来越大,同时,也时常发生相关食品安全事件。为此,《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也相应的设定了准入门槛,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规定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等信息,以利于消费者进行监督。
【物业管理】
小区车位优先满足业主
湖北省人大城环委副主任委员张小菁介绍,《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在保护业主决策权、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比如,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所得归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此外,对物业区域内的车位、车库的销售和使用作了规定。第一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类,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针对实践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现状,条例对表决方式作了细化规定,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经业主大会依法决定,可以根据维修范围以单元(栋)为单位进行表决,也可以采取异议表决。”
【自主创新】
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可兼职从事技术开发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田丰介绍,《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着力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创新人才为核心的激励机制,以及加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等其他创新主体共同发展等方面作了许多突破性的规定。
比如,大幅度提高湖北省财政性资金设立的自主创新项目的人员费比例,规定承担项目人员的绩效支出,比例可达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项目,绩效支出比例可达60%。
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军晶介绍,《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方面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且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所得报酬按规定计缴个税后归个人所有。
经高校、科研机构同意,科技人员可以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并与本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离岗创业起止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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