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闻背景】
旅行社组团出游,不但可以有购物环节,还可以有多次购物。8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其中对于安排购物场所或付费旅游项目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列,并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做出准确详细说明,游客要签字确认,如果诱骗旅游者参加购物,旅行社将面临三万以上三十万以下罚款。
平心而论,游客并非全无购物意愿。出门在外,谁不愿意带回点礼品或特产?他们人生地不熟,导游适当引导,或提点有意义的建议,并无不可。而游客排斥的不是建议,而是强迫。在规定地点必须购某种物品,明明价格虚高还强迫游客购买,游客当然不乐意,甚至愤而反抗了。
如今,《条例》关于购物有两大亮点,一是立标准,所谓的“丑话说在前面”。在合同中要写明,行程中一共有几次购物,都要去什么购物场所,每次停留时间多长。二是多协商,所谓的“打开窗户说亮话”。旅行社可以指定购物场所,但需要与游客协商一致,并向游客做出准确、详细说明,由游客签字确认。有了这两点,游客和旅行社或导游就能各得其所,也各取所需,从而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落实这一条款?如果没有详细的细节支撑和完备的法治配套,日后恐引起争议。比如,游客想退货就退货,会不会增加旅行社的运作成本,他们乐意接受吗?如果当初购物完全属于自愿,带回家使用了大半个月突然觉得不爽便退回了事,这公平吗?为此,相关部门应该制定出更详细更精准的规定,免得留下扯皮空间。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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