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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或不受消法保护

2016-08-15 00:16:1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新消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工商总局近日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共70条规定,当中第二条的内容,引起了较多关注和讨论。当中提到“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这项有关“适用对象”的界定,也被认为是“职业打假人”将不再受《消法》保护。

通常,“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这样的行为被算作是“职业打假”。多数情况,“职业打假人”还可能是经常性地这样做。而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也一直存在。那么,相关行为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明知假货,到商家要求赔偿,如果每一项都由公民执行,这社会不就乱套了吗?”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纯,这就不是对消费者负责任。”

争议焦点

“职业打假”能不能索取赔偿?

对此,进行“职业打假”多年的王海认为,不应把敲诈等违法行为和“疑假买假”的职业打假混淆:“有一些人采取调包的方式,去诈骗经营者,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对商家进行敲诈,这个和打假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如果是真正的职业打假、民间打假,即便索取巨额赔偿也不构成犯罪,因为它是你的民事权利。”

此外,王海表示,已经通过网络提交了相关意见。“我们已经向政府申请公开判断‘职业打假’的标准,怎么判断它是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也提交了建议,我们认为让生产经营者也加入到打假的队伍来,更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职业打假”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这种行为是合法的,甚至我认为应该是鼓励的,职业打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他们只是希望假货越来越少。”

在谈到职业打假时,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某些职业打假的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他们往往关注的是获得更多赔偿。

“职业打假”算不算敲诈?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北京晚报、央广)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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