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直至降职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该办法今日起实施。
市(州)、县政府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出现未落实地方政府第一责任人责任并实行党政同责等6种情形的应追究责任,并按照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直至诫免谈话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出现对发生的非法集资活动,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未按规定办理非法集资信访事项,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等两种情形的,按照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直至降职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出现辖区连续发生多起特大非法集资案件,因处置不力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等3种情形,按照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直至降职的方式,依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此外,办法还对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划分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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