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从9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明确界定了互联网广告,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位置标明“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应该说,对于绝大多数人而言,都不明白何为付费搜索,其背后又充斥了怎样的利益勾兑。国家工商总局的认定,对付费搜索和“广告”做出了正确的定义,赋予了公众充分的知情权,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如此之下,付费搜索不会再被公众误读和混淆,“广告”的本质和属性,则在广告标签之下暴露无遗。
长期以来,对于付费搜索所带来的竞价排名之恶,公众一直缺乏明晰的了解。面对非法广告,大部分公众可以一目了然,但面对付费搜索,由于其具有“保护色”,则很容易让人误认为是一种客观公正的搜索信息。毫无疑问,付费搜索模式本质上就是一种“广告”,即便其具有搜索的特征,但仍是一种广告营销方式。
事实上,付费搜索并没有所谓的“原罪”,假如能够表明广告身份,并且确保信息的真实客观,商业属性的搜索引擎不过是市场化的产物。付费搜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付费搜索利用广告媒介,通过隐蔽性的手法侵犯公众合法权益。因此,避免付费搜索打“广告”擦边球,不能只是依赖于公众防范意识的提升,而是应该完善法律体系,对付费搜索给予严厉的监管和惩罚。
(光明日报)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