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闻背景】
9月起,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从各大媒体关注的内容看,对网络广告的“标明”新变,尤其关注。
从权益属性上说,对“标明”的规范,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以法规之名予以规范,本身毋庸置疑。不过,就此事来说,值得细细揣摩的是,对广告“标明”的强烈呼声,仅仅在于广告本身的识别问题吗?
而从广告固有属性上说,广告的价值在于传达出商品的信息、品牌、形象,从而吸引消费,这也就决定了它本原的特点至少包括准确表达广告信息、树立品牌形象、满足消费者信息诉求等。换言之,它在内容上应恪守真实、准确,网络广告同样应如此。
值得欣慰的是,日前正式实施的《暂行办法》,除了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和表现形态外,在内容审查上也有发力,总而言之,关乎民生安全的重点领域,需要在内容和标明上有所规制,其他商业领域的广告同样如此。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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