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IPO扶贫须谨防套利冲动

IPO扶贫须谨防套利冲动

2016-09-19 00:05:20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IPO扶贫的功效是阶段性的,欲从根本上脱贫,则不应过度依赖IPO扶贫,谨防企业IPO扶贫的套利冲动,而是应切实营造好当地创业营商的制度性环境。

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政策大势下,9月9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全国贫困县企业IPO将适用“即报即审、审过即过”的政策,同时,证券业协会也于当日公布证券公司“一司一县”结对帮扶贫困行动的第一批名单。

我们有必要承认,当下证监会推出“IPO扶贫”的初衷是好的。一直以来,我国落后地区的资本均呈逆向流动态势(流出大于流入)。尤其是在传统产业加速衰退的近几年,这种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所造成的区域经济分化,已变得愈加明显。而为了相对平抑区域经济分化的加剧,相对扭转落后地区的资本逆向流动态势,证监会推出“IPO扶贫”,初衷显然是值得肯定的,实际上也会起到一定的正向作用。

但在肯定之余,为了避免“IPO扶贫”在具体推进过程中,有可能导致的IPO扶贫式套利,当前证监会(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还是有必要以确保“IPO扶贫”的正向作用(而不是负向激励)为前提,尽快出台具备“堵漏防水”功效的可操作性实施细则。

具体而言,首先,为了避免非贫困县企业IPO的相对延迟,针对贫困县企业IPO“即报即审、审过即过”,宜适用增量法则,而不宜在存量范围内进行“优先”。

其次,对于发达地区迁移至贫困地区以谋IPO扶贫式套利的企业,尽管原则上不应设限,但在具体实施上,还是应该协同地方政府,施行差别化鼓励政策。比如,针对拟迁入贫困地区的企业,如果其与当地资源要素、产业结构较为匹配,则应相对鼓励,反之,则不应鼓励。

IPO扶贫仅是扭转贫困地区资本逆向流动的辅助因素,其功效亦是阶段性的。贫困地区欲从根本上赢得资本的青睐、获得脱贫可能,则不仅不应过度依赖IPO扶贫,盲目呼应部分企业IPO扶贫的套利冲动,而是应根据自身的要素资源优势,引导产业集聚、并切实营造好当地创业营商的制度性环境。这之于扭转资本逆向流动以及脱贫,才是主导性因素,也是根本性因素。

(经济参考报)

责编:ZB

长江重磅排行榜
视频播报
滚动新闻
长江商报APP
长江商报战略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