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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岂能任性修订公司章程

2016-09-25 22:59:5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最近,随着A股市场并购重组案例的增多,一批意在防止“恶意收购”的奇葩上市公司章程相继出现。统计显示,目前修订公司章程的数十家上市公司中,至少有20家的“新家规”与现行《公司法》相左。这些名义上求自保的反收购行为,实际上是把公司章程凌驾于国法、社会公理之上,必须全面整治。

所谓公司章程,是指依法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尽管目前业界和学界对公司章程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也达成了基本共识。首先,既然公司是合同性质的公司,公司章程就是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缔结的契约。其次,公司章程由国家赋予的“公司自治立法权”而制定,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发起人,还约束公司既有及新加入者。

然而,近期修订公司章程的不少上市公司仍有涉嫌违规操作的问题存在。比如,有的上市公司在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可代为履行股东大会职权;有的违规抬高股东行权门槛、违规限制提案权和股东大会召集权等。近期这些问题出现在山东金泰、金路集团、雅化集团、中国宝安等上市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这些上市公司目前已接受交易所问询,并对公司章程修订的合法性做出说明。尽管目前部分公司已取消公司章程修订,或修改了拟修订的条款,但仍有部分公司视国法和公理于不顾,至今未撤回不合规的所谓反收购条款。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以国家法律为准绳,任何触碰法律底线、“任性”修改公司章程的行为都潜藏巨大危险,不仅可能损害股东合法权益,更可能影响正常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为此,必须对公司章程修订程序进行规范,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充分、有针对性地解释相关条款设置的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依法监管上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在这个过程中,防止大股东以自治名义胡乱修改公司章程,防止有关方面利用反收购条款限制股东的合法权利,十分重要。(经济日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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