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工银瑞信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王某涉嫌“老鼠仓”案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50万元。
据媒体报道,工银瑞信基金旗下基金经理王某,管理4只基金产品期间,用他实际控制的亲戚名下股票账户,操作买卖股票49只,涉案金额2.93亿元,4年间非法获利共249万余元。基金经理建立“老鼠仓”,受到惩罚完全是咎由自取。不过,所谓惩罚居然是一“缓”了之,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2009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在刑法第一百八十条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至此,基金“老鼠仓”将承担刑事责任。但从此后的实际量刑看,相关基金经理并没有受到严惩。
因此,对于基金“老鼠仓”,无论是此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还是列入刑法后对相关基金经理的判罚,都凸显违规成本低的一面。而这与严惩违规者、对违法失信行为“零”容忍的宗旨背道而驰。《刑法修正案(七)》虽然新增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罪名,也让基金“老鼠仓”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这无疑是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不过,其对于违规基金经理的处罚,却大有高高举起,又轻轻放下的意味。
笔者以为,基于《刑法修正案(七)》出台后,基金“老鼠仓”仍然十分“活跃”的现实,提高基金“老鼠仓”的违规成本非常有必要。这既是严惩违规者的需要,亦是保护广大投资者的需要。(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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