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闻背景】
“十一”黄金周之前,不少市民准备参加旅行团出游。重庆50岁的张女士想带72岁的母亲参加泰国游,却被告知母亲年龄超标,要加收300元“年龄附加费”。同样的团出游,为何要对年龄做出规定?对此,该工作人员解释说,28-60岁的人消费能力较强,年龄太小或年龄太大的游客消费能力大都比较低,基本不会参加自费项目或进店购物,所以得多收几百块“保本”。(10月5日《重庆日报》)
靠“年龄附加费”保本,既有违公平,也与国家旅游部门规定相左。之前,国家相关部门已对旅游低价团、强制消费等行为进行了整治。但老年游客和未成年游客又不能拒收。在收和保本两难之间,行动不便的老人,没有消费能力的小孩就成了“鸡肋”,既来之,就得多加钱。与其强制消费,不如强制收费,旅行社的短视行为和以自身为中心的经商之道,实则给行业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
“年龄附加费”,不是旅行社自我发展壮大的救命稻草,反而暴露出旅行社于法无据的逐利本性。商家保本的正常需求应该得到有效回应,但老年游客和未成年游客加收“年龄附加费”的情况也不能视若无睹。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就明确规定,在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因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严打“年龄附加费”,才能整治好花样繁多的特价团的顽疾。(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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