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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银行”须市场化运作

2016-11-04 01:35:11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地方AMC应始终坚持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及运营,坚决按照市场化办法实施;处置不良资产,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

中国银监会近日调整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有关政策,不仅放宽每省一家的名额限制,而且摘除了“不良资产不得对外转让”的紧箍咒。这意味着,这种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地方“坏账银行”迎来发展的春天。

从2014年8月首次发放地方AMC试点牌照起,银监会目前已经批复了26家地方省级持牌地方AMC。与此同时,部分地级城市也在积极申请省内的第二张牌照,温州、青岛、厦门和苏州等城市AMC相继获批成立。

近年来非银行金融领域的兑付风险也带来了不良债权资产业务新机遇,实体经济领域化解债务风险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加,这些都为收购、救助问题企业提供更大的业务空间。所以,在四大金融AMC处置能力近乎饱和的情况下,地方AMC应运而生,并逐步扩容,既是形势所迫,更是市场需求。

不过,地方AMC由省级政府设立或授权,与地方政府有着密切关系,如何处理这类机构与生俱来的政策性考量与后期赖以立足的市场化机制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地方AMC要防止两个倾向:一是防止“新瓶装旧酒”,切勿重新回到政策性处理不良资产的老路,进而沦为部分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转移风险、逃废债务的工具;二是防止“左手倒右手”,切勿不按市场规则办事,突破一定标准和价格随意受让不良资产,进而沦为地方政府和银行美化报表、腾挪不良的通道。

总的来说,地方AMC应始终坚持市场化原则:发起设立及运营,坚决按照市场化办法实施;处置不良资产,运用市场化手段进行。具体而言,可采取三条措施:第一,适当降低地方AMC准入门槛,吸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资本入股,在股权结构上形成有效的相互制衡,同时构建科学的内部治理体系;第二,坚持对不良资产实行市场化收购和转让,对收购资金按市场利率计息,对转让价格进行市场评估,发挥市场化机制对日常经营的有效约束,从源头上降低地方AMC的道德风险;第三,加快对地方AMC的政策支持和制度创新,尝试将本区域不良资产处置的损失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进行核销,提升地方政府处置不良资产的积极性,减少地方AMC政策性负担。(经济参考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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