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新闻背景】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要求,要破除以药补医,建立健全公立医院运行新机制,所有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
取消所有公立医院的药品加成,意味着一直被公众诟病的“以药养医”的终结,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医疗服务市场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具有其特殊性,医疗收费更是具有庞杂性和专业性,因此,做好取消药品加成的“减法”固然重要,但最终能否实现降低人民群众看病负担的初衷,还有赖于做好一系列的改革“加法”,如构建公立医院的科学补偿机制,消除药品购销过程中的寻租行为,提高医院效率、降低运行成本。
在此前的试点中,对医院收入缺口补偿有两种模式,一是政府直接补偿,二是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在笔者看来,政府直接补偿的比例不宜过高,尤其是不能简单地将“减少的收入”按一定比例进行财政补偿,这相当于从原来病人那里取得的药品加成收入变成了政府支付,依然会诱发医院对患者多用药以获得财政补偿的弊端,等于“换汤不换药”。因此,政府补偿应结合患者满意度评价等医疗服务质量考核指标进行,不能简单划拨。
从医院层面来看,要以公平公开的机制进一步规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行为,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寻租成本导致药价虚高。从宏观层面来看,要以市场机制形成对药品的合理定价,防止医药企业过度逐利导致药品价格不合理地过快上涨。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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