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生态湖北”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为加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前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类管控区禁止建设项目
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其中,一类管控区范围应当包括省级(含)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省级(含)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含)以上地质公园的一级保护区、省级(含)以上森林公园的保育区、省级(含)以上湿地公园的保育区、国家一级生态公益林、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原生境保护区(点)的核心区等。
对于未纳入一类管控区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二类管控区。在一类管控区内,按照各类区域要求,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以及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民生工程外,禁止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发放排污许可证。
在二类管控区内,实行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区主导生态功能维护需求,制定禁止性和限制性开发建设活动清单。
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现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逐步退出,不得以任何理由无限期拖延(依法通过审批的已建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工程除外)。
退出方案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报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将制定生态补偿机制
办法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存在三种情形的可以进行调整,包括:建设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民生基础设施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工程的,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除外;各类法定保护地已经按程序批准调整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的情形。
除此之外,各地划定本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可以扩大保护范围,但不得调减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不得将省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调整为二类管控区。
同时,办法还规定省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生态补偿纳入全省生态补偿机制。由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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