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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泄露隐私场所禁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2016-11-29 01:27:1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公安部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公安部日前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禁止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对于违法者,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指出,社会公共区域的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与居民住宅等保持合理距离。旅馆客房、集体宿舍以及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禁止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窃、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二)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三)删改、隐匿、毁弃留存期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四)买卖和非法使用、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基础信息或者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五)其他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可能泄露他人隐私的场所、部位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单位安装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安装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新社)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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