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我国拟修订旅行社条例,禁止强迫旅游者购物,边境游质保金不少于50万元
不愿前往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却不得不在团队中“随大流”?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却遭到导游的言语侮辱?旅游者遇到的这些情况有望成为历史。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旅行社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强化了对旅行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监管。
送审稿规定,“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试点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暂时调整实施质量保证金制度的有关规定”。鉴于经营边境游的人身安全风险、资金风险通常要高于境内游但低于出境游,送审稿规定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质保金不少于50万元,其分社质保金不少于10万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分社质量保证金缴纳地由设立社所在地改为分社所在地。
旅行社为防止旅游者境外非法滞留等给其造成损失,往往要求旅游者以现金形式提供担保,近年来发生了多起卷款而逃的事件。对此,送审稿明确:“出境社、边境社不得以收取现金或者向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账的方式,要求旅游者提供出境旅游保证。”
此外,针对旅行社与旅游者在指定购物场所和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上发生的纠纷,送审稿规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作出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旅行社,将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视情节严重给予罚款或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处分。
条例送审稿也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不文明行为的,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将旅游者的相关信息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各界人士可在12月28日前,通过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综合新华社、法制日报、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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