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当新闻媒体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但与此同时,公司澄清公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澄而不清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表现为:一是明显规避违规事实。在公司违法违规事实无法改变的情况下,通过解释成“系公司分公司或员工个人行为”来规避披露责任,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二是避重就轻或单纯否定。对于媒体报道事项换个角度予以承认,虽事实一样但性质不同。三是涉嫌通过澄清公告吸引眼球。四是部分传闻简述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澄清公告指引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上市公司应当实施两个步骤,以提高澄清公告的质量。首先,综合判断哪些报道事项应当予以澄清;其次,如何将澄清公告类型化以增强回应的针对性。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证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可供参考:第一,报道事项是否属于法定的披露项目。第二,媒体援引消息来源的主体身份。无论他们是否确实向媒体透露了相关信息,都应当及时予以回应。第三,媒体影响力的大小。最后,分析媒体报道是否夸张。
经过综合判断,公司若认为应当予以澄清时,应当先初步判断属于何种澄清类型,然后再确定针对性的回应要点和内容。一是对于传闻与事实不符的,公司应对谣言进行驳斥或否认,管理层则需在该声明公开前,进行一切应履行的查证程序,以避免有错误情况发生。如传言内容属实,公司亦应根据相关协商情形、或事件发展情况,对投资者进行证实并说明。二是传闻涉及分析的,说明假设条件是否成立、逻辑推理是否严谨、结论是否成立。此种类型澄清实践中并不多见,偶尔会见于对“软信息”的报道澄清,此时需要公司结合媒体报道的推测分析,根据自身情况予以针对性回应。三是确有充分理由无法判断传闻是否属实的,应说明前期查实情况、无法判断的理由,有无进一步查实的计划等。此种类型澄清也不常见,可能多发于公司也不掌握相关信息的情况之下。四是传闻涉及筹划中重大事项的,应说明该事项目前的基本情况、后续计划及不确定性,若尚存有无法掌握的事实时,应以目前已发生的事情进行澄清披露,对于无法掌握或预测的部分,待日后确定了再进行补充披露。五是传闻与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有关的,公司应履行必要的核实程序作出说明。比如涉及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商业伙伴时,由于上市公司本身不掌握信息,就需要通过函询等方式求证后予以公告。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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