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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案体现知识产权案受重视

2016-12-16 01:19:1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10件商标案件作出了判决:3件涉及“乔丹”的商标被认为侵权予以撤销,改变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另外7件涉及拼音“qiaodan”和“QIAODAN”的商标被保留,维持了北京市高级法院的判决。至此,这10个商标案件算是尘埃落定了。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原《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姓名权属于在先权利的一种,注册商标的时候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的姓名权,他人可以申请撤销商标。比如说有人要注册姚明、刘翔、陈佩斯、朱时茂等商标,都有可能注册不了,因为这侵犯了他们的在先权利——姓名权。

一般的普通民事案件很难诉至最高法院,很多商标、专利、著作权类的知识产权案件却经常可以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往往不是仅仅以“维持下级法院判决”结案,而是无论是否维持原判,都有细致的审理过程和充分的论证,这些都说明我国对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视态度。

(光明日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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