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保监会拟发文强化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监管
因惠州侨兴集团旗下企业私募债券出现违约,给该项目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浙商保险或将面临巨额理赔。保证保险这一新型保险产品由此进入公众视线,但事实上近年来该险种的爆发式增长背后所隐匿的风险,早已引起保监部门的高度关注。
记者获悉,在今年1月末发布的《保监会关于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的基础上,保监会计划进一步强化监管,拟出台《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这次对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监管更加详尽与细化,不仅明确了经营原则、产品开发要求,还对保险金额控制、最大可损控制等进行了量化的规定。
险企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
所谓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网络借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即投保人)和出借人(即被保险人)双方提供保证保险服务的业务。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办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逐步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传征信系统。
在产品开发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发设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或签订有关保险协议应遵循:被保险人为非金融机构或自然人的,谨慎开展业务;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产品名称应清晰、准确,能够体现承保的具体风险,承保的基础合同内容和指向应当具体和明确;不得承保投资或投机风险;不得承保风险确定的标的,包括风险损失不会实际发生或风险损失确定等情形。
个人承保不超过100万
在保险金额控制方面,具体规定如下: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合理设置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在内部管控制度中对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分别设定不同的累计最高承保金额。通过互联网渠道开展的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此外,保险公司应在业务系统中设定校验规则,控制单户投保人累计投保金额,避免投保人通过多次投保规避金额限制。
险企应制定止损机制
此外,在最大可损控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应制定赔付率、逾期率达到约定数值即停办新业务等止损机制,控制最大可能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承保能力也是这次各方对于浙商保险卷入企业私募债违约的一大关注点。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的保险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净资产的3倍。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要严防相关风险传导至保险行业,要避免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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