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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用户签入网协议必须实名

2017-01-05 07:31:22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工信部规范电信服务,要求对身份不明用户不得提供服务

据工信部网站消息,近日工信部发布《关于规范电信服务协议有关事项》的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通知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所称的电信服务协议,是指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电信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副总工程师何霞说,这是推广实名制,打击电信诈骗的有力举措。

何霞表示,通过实名要建立用户与运营商之间诚信的体系,基于这一体系,未来其他认证也可以通过号码来做,包括互联网应用,如微信就是建立在电话号码基础之上的。

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入网协议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用户委托他人代办电信业务手续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用户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查验。

按照新规,如果没有进行实名登记,那么运营商可以选择不提供电信服务,主要是为了保证新入网用户不再有非实名的情况,同时,也对少部分老用户还没有进行实名的有警示作用。

此外,通知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合同外通过书面形式或大众媒体方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电信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出对用户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为用户开通包月付费或需要用户支付功能费的服务项目时,应征得用户的同意。征得用户同意的凭证作为电信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与电信服务协议具有同等的效力。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依照与用户订立的服务协议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应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使用电信业务,履行相应义务。

在电信服务协议有效期间,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擅自终止提供服务。未经与用户变更协议,不得擅自撤消任何服务功能或降低服务质量,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资费标准,不得擅自改变与用户约定的电信业务收费方式。用户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除外。

(综合新华社、上海证券报)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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