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房地产税的开征牵一发而动全身,论证和开征前需听取多方观点,许多复杂问题需要考虑清楚。
顺利开征房地产税至少需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是房地产税为何而征。第二是纳税人是否有支付能力。
开征房地产税的常见理由有两个:一是调节房价;二是完善地方税体系,为地方公共服务融资。在卖方市场下,房地产税调节不了房价,即让房地产价格因为房地产税的开征就应声而落是做不到的。有人认为这是征税力度不够所致,这种认识夸大了税收的作用。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税率一般情况下不会超过3%。即使按照3%来计算,如果一年房价上涨幅度超过10%,那么持有房地产的成本都可以被涨价所覆盖,靠房地产税调节房价是无效的。但在特殊情况下,即房地产市场岌岌可危时,不要说3%,就是0.1%的税率,也可能成为压倒房地产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这里心理作用胜过了一切理性分析。因此,将调节房价作为房地产税开征的目标是不合适的,很可能产生副作用。
房地产税开征还需要充分考虑支付能力。无论房地产税开征多么有必要,能不能落地与纳税人的支付能力有着密切的关系。房价和收入比不合理,影响的不仅仅是购房能力。不合理的房价和收入比,也会直接影响房地产税的顺利开征。
总之,房地产税作为现代税收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按照专业的要求,深入调研,科学论证,民主决策,依法设税,稳步推进。切忌因为房地产市场的一些波动,就贸然推进,乱了阵脚。
(经济参考报)
责编: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