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3月1日起湖北实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将取消注销公告付费及清算组备案
本报讯(记者 陈妮希 通讯员 上官晓敏 万红)“以往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程序多、成本高、耗时长,如今,最快只要45天就可办理成功。” 2月27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江汉表示,为破解市场主体“生容易死难”的难题,打通市场主体退出通道,3月1日起,湖北将在全省范围全面实施企业简易注销改革登记。
注销申请材料由7份减为4份
“湖北企业既要方便‘进’又要方便‘出’。”李江汉把企业从成立到退出比喻成“生与死一生”,对于投资人而言,既要管公司“生”(注册公司),也要管公司“死”(注销公司),决不能“不管不问”。
然而,一般注销程序耗时长,且要求企业注销前先在报纸上发布《注销公告》,仅报纸公告就需要企业付费500至1000元,且需要事先办理清算组备案。为了切实解决企业注销成本的问题,3月1日起湖北将改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展示,不需要付费及清算组备案。
此外,还在程序上减少了企业申请材料。一般注销程序需至少提交申请书、委托书、投资人解散企业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报纸公告样张、执照正副本七份材料,简易注销程序只需提交四份即可。
据李江汉介绍,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未开业企业”,二是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无债权债务企业”。其中,两类企业具体包括内、外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两类企业中的八种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其中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以及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时限上最快45日可办结
记者了解到,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主要分为分四步进行,第一步是企业发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告,第二步是社会公众和有关行政部门对企业公告提出异议,第三步是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第四步是登记机关受理、核准。时限上最快45日可办结。
这意味着,今后申请办理简易注销,无需事先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无需事先办理清算组备案,原应提交的全体投资人作出企业解散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和共同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统一合并简化为标准化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简化后,企业只需提交4项材料:1.《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4.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再要求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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