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朋来说法》第71期:一人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为什么要配偶一起过去办理?

《朋来说法》第71期:一人买房办理不动产权证 为什么要配偶一起过去办理?

2017-03-08 08:11:5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贝女士:我和老公经人介绍认识不到3个月就结婚了,到今天也还不到两年。婚后不到4个月,他就去英国读博士了。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双方说不准会离婚。去年5月,我父母出资以我的名义买了一套房子,根本没让他知道。当时咨询律师说,像这种情况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离婚,这套房子应该归我一人所有。但是前几天,我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查到我已婚,要求我和老公带着户口簿一起去才给办。我刚开始以为是他们要在不动产权证上写夫妻双方的名字,后来他们说不是,只是要查清楚我们是第几套房以便确定税费标准。一是我老公在国外回来不便,二是我根本就不想让他知道买房之事,请问我能起诉他们吗?

律所解答:根据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相关规定,你老公不是购房合同的买受人,购房合同的唯一买受人是你,因此你有权一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既然不动产权登记中心已查到你已婚,自然也就可以查到你们家庭名下有几套房子,该怎么收税费就怎么收税费,没有权力要求你老公一起过去办理,这是典型的违法增加他人义务的行为。若不动产权登记中心拒不改错的,你可以依法起诉不动产权登记中心乱作为。

—本期解答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行政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更多解答可登录85717171.cn或关注朋来说法微信公众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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