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代表团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
12日下午,湖北代表团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等。在审议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时,本报记者重点关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和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
□本报记者 周舜尧 张衡 刘倩雯 郑玮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对此,不少代表认为,这些法律条款将有助于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同时,也建议制定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
“建议制定或完善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农村村民小组的法人地位。”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嘉鱼县官桥八组组长周宝生说,当前村民小组利用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商、开办企业的现象并不鲜见,这也有利于农村集体资产增值、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代表、荆门市委书记别必雄介绍,荆门市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让农民尝到了甜头,但因其市场主体属性不明确,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税收负担过重等问题,建议尽快制定或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来予以解决。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登记为专业合作社,也不能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正常经济活动受到很大限制。”别必雄建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属性、注册条件等,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规则。
完善有关条款 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息。
“首次在法律上确立了隐私权,有利于强化对人格尊严的价值保障。”全国人大代表、湖北凯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弟雄说,民法总则草案中写入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是一大亮点,充分尊重基本人权,将有利于打击非法贩卖他人身份信息、网络诈骗和敲诈等违法行为。
全国人大代表、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晓波也认为,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是一大亮点。但是,个人信息涉及许多方面,比如还包括有姓名、年龄等一些不涉及保密问题或很难保密的信息,建议明确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含义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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