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钟先生:我是黄陂人,家境不好,下面还有一个弟弟和一个妹妹,他们读书成绩都很好,我于是为了他们到孝感一个富裕家庭做了上门女婿,目前已和老婆育有两个女儿。婚后我一直在他们家族企业里做事,目前主要负责业务,但财务一直都由我老婆负责,她每月只是给我零用钱。结婚至今已6年多了,但他们家仍然把我当外人看,特别是在钱财方面,甚至为了几百元差旅费没有发票就不给报销,还说是为了不让我在外面花。我觉得太没有尊严了,于是提出离婚,但她说婚后买的三套房子都是用变卖她婚前个人房产的钱买的,而且写的都只有她的名字,是她的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分割的问题。她说如果离婚,我应该空手来空手走,请问是这样的吗?
律所解答:从理论上来说,如果你老婆婚后是用卖她婚前个人房产的钱以她个人名义买房,这就像冰化成水后水又结成冰一样,这三套房产确实应该认定为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也就不需要分割了。但打官司要讲证据,如果她把卖婚前个人房产的钱和生意上的钱混在了一起,造成了无法证明婚后是用卖她婚前个人房产的钱买了三套房产的局面,以她个人名义婚后买的三套房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应该平分。另外,她名下的存款等其他财产若无法证明为个人财产的,你也有权要求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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