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 > 《朋来说法》第80期:卖方不配合过户导致没有收到全部购房款 买方能追究卖方不交房的违约责任吗?

《朋来说法》第80期:卖方不配合过户导致没有收到全部购房款 买方能追究卖方不交房的违约责任吗?

2017-05-17 01:33:16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徐先生:今年初,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一套房子,卖方净得160万元,中介费、过户费等全部由我负担。合同约定我先付定金4万元,等我的贷款经银行审核通过后双方去办过户手续,卖方签字后我当即支付86万元,余款90万元由银行在见到我的房产证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卖方。卖方在收到全部购房款后3日内交付房屋,若卖方违约时,我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按照全部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我当场按照合同付了卖方定金4万元,后来银行也同意了放贷,但卖方突然就不配合过户了。直到上周,中介公司告诉我,原来卖方已把房子卖出别人了。我只能起诉卖方按照全部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但卖方辩称没有收到全部购房款故不能适用这个条款,请问这能成立吗?

律师解答:表面上看,应该是在你支付卖方全部购房款后卖方才交房,若卖方不交房才构成违约。但实际上,是因为卖方不履行先合同义务—不配合过户,导致你没有履行后合同义务—支付剩余购房款,所以这不能简单地认定你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预期违约理论的规定。目前卖方不仅不配合过户,而且已将房子卖给他人,这已经通过行为表明了不交房,因此你可以要求卖方按照上述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卖方的抗辩不能成立。

《朋来说法》第80期——本期解答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提供法律支持,更多解答可登录85717171.cn或关注朋来说法微信公众号。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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