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周舜尧)昨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将从下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武汉将实时监测桥隧安全,严重威胁桥隧安全的,最高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据悉,武汉一直高度重视道路桥梁的安全管理,1990年制定了《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武汉市城区已建成桥梁、隧道600余座。未来几年,还将建设杨泗港长江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两用过江隧道等数座跨江跨河特大桥梁、隧道设施以及百余座立体过街设施。
条例规定,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桥梁、隧道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养护维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全市统一的桥梁、隧道安全信息监控管理平台。据城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监控平台目前已经搭建完毕,主要负责监控桥梁安全9大指标,今年内可完成25座大型桥梁的实时监测工作,并实现安全监测自动预警。
同时,条例还对威胁桥梁安全的各种情况作出明确处罚规定。车辆如驶入限高区域,由城管部门责令驶离,并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驶入限重区域的,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超重10%以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重10%至50%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重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设立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其中,中型以上及特殊结构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为桥下空间、桥梁垂直投影面外侧五十米范围内的陆域和二百米范围内的水域;小型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为桥下空间和桥梁垂直投影面外侧十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内,除正常的养护维修作业和应急事件处置外,禁止从事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建(构)筑物;倾倒废弃物;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的敷设管线、挖掘、钻孔、爆破、桩基施工、地基加固,打井、挖沙、采石、取土、堆土等作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等活动。
擅自新、改、扩建影响城市桥隧安全的建筑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如擅自从事可能影响城市桥隧安全的敷设管线、挖掘等作业,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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