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乐视影业被股东北京思伟告上了法庭,原告要求被告提供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原告及其委托的注会查阅,要求被告提供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等,供原告查阅、复制。笔者认为,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权利,应强化保护措施。
北京思伟称曾于2017年6月9日向被告法人等寄送函件,要求被告提供2015年6月11日以来的会计账簿等,而被告拒不回应,亦不允许查阅,时至今日已超过《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15日期限,原告认为侵害了其知情权,故诉至法院。不过乐视网发布公告称,“因公司处于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基于对内幕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我们已于2017年5月应北京思伟要求及时向其提供了必要资料”。目前该案已经立案,还没有最终判决。
对照《公司法》,如果乐视影业有根据认为股东北京思伟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是可以拒绝为股东提供查阅服务的,但应及时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乐视影业对股东的查阅请求拒不回应、或未完全回应,北京思伟诉诸法院维权,符合法律规定。
目前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由于有较为系统的信息披露制度,股东知情权一般能够得到保护,主要是有限责任公司等存在股东知情权被侵害的情况。当然,过度强调股东知情权,股东动不动、时不时就查阅会计账簿,这也可能干扰公司正常运作,因此,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运行效率之间,同样也要有平衡机制,主要是引入检查人制度。
日本商法典第294条规定,当股东怀疑公司在业务往来中存在不正当的行为或其他违反法令、章程的重大事实,持有公司全部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选任检查员,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出具报告。笔者建议借鉴引入检查人制度,在股东请求下,检查人由法院指定,立场更为公正,且由其系统审阅公司资料,甚至包括原始会计凭证,并出具报告,能够发现公司存在的相关问题,对维护股东等方面权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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