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日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通知》规定,利率及任何名义的费用都纳入到综合资金成本,不得高于最高人民法院标准;对泄露用户隐私、催债方式等进行了约束,确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
现金贷本身具有借还款方式灵活、快速到账等特点,的确是为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银行信贷)之外的人群提供了金融服务,也在缓解小微企业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一些积极作用。这些类似现金贷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确实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形式,尤其是在欧美等金融较发达国家,为经济发展、企业金融服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我国整体的P2P、校园贷、现金贷等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来看,虽然我国金融监管对其确立了“穿透式监管”原则,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的性质并实施监管。可这种监管模式存在很大的时滞性,可能由此会演化出更丰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很容易造成“打一枪换一个地盘”,总是出现漏洞、填补漏洞的“亡羊补牢”局面。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呈现蔓延之势,名称和内容也在不断变换,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边界。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不能局限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亟待扩大监管范围,并建立相应的法律惩戒追溯机制,也唯有此,才能避免接踵而来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困境。(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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