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五部门出台文件,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和全国工商联昨日对外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完善经营管理体系等方面对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进行引导和规范。
《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对于投资对象,《规范》要求,民营企业要加强对境外分支机构在资金调拨、融资、股权和其他权益转让、再投资及担保等方面的监督和管理,审慎开展高杠杆投资,规范境外金融衍生品投资活动。
《规范》还要求民营企业在收购境外企业前,要对目标企业开展环境尽职调查,重点评估其在历史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危险废物、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等情况以及目标企业与此相关的环境债务。
对于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过程,《规范》要求,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应按照相关规定,主动申请备案或核准。民企不得以虚假境外投资非法获取外汇、转移资产和进行洗钱等活动。民营企业在境外跟踪拟使用中国金融机构信贷保险的项目,未取得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承贷、承保意向函前不得做出对外融资或保险承诺。
《规范》指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应坚持公平竞争,坚决抵制商业贿赂,不得向当地公职人员、国际组织官员和关联企业相关人员行贿。
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孟玮介绍,国家发改委正在会同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综合新华社、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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