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
本报讯 (记者 徐靓丽 通讯员 余桃晶)据湖北省环保厅消息,日前,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湖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标志着湖北省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试点进入实施阶段。
《实施方案》于2017年12月底由省委、省政府两办印发。《实施方案》明确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改革任务,各市(州)要在3个月内完成本地区垂管改革方案和配套方案的编制工作,并报省编办、省环保厅备案审批。湖北是全国第一批环保垂管改革试点省份之一,湖北垂改工作的成功实施将为垂管改革在全国实施提供“湖北方案”、探索“湖北路径”、贡献“湖北经验”。
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
《实施方案》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提出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主要责任及其他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的相应责任。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把生态环境状况和质量改善情况作为党政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明确了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环保责任清单。通过强化考核和责任追究,形成明责、履责、督责、考责、问责的责任落实闭环,推进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地落实。
此次改革变化最大的就是对市县环保部门干部管理权限的调整。从干部管理角度来讲,大大地增加了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的管理权限,为地方环保部门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
为了增强环境监察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实施方案》提出构建全省环境监察体系,将市、州、县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行使。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在省环保厅设环境监察专员,专职督导驻点区域内环境监察工作,协调省驻地方环境监测及省级环境执法工作。跨区域设立环境监察机构,驻市开展区域环境监察和环保督察工作。
为从根本上解决监测数据被干预的问题,《实施方案》规定,将市、州、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职能上收,由省环保厅统一负责,实行生态环境质量省级监测、考核。市级环境监测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后,各市(州)将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至省级,实行省级监测、考核、评价,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县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职能调整为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应急监测,支持配合属地环境执法,形成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快速响应,同时按要求配合做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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