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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四级“河流湖泊警长”

2018-02-06 07:00:25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 (记者 徐靓丽)据湖北省水利厅消息,2018年起,湖北的所有河流、湖泊都有警长了。为切实维护全省河流、湖泊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湖北在全国率先设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流湖泊警长”,配合同级河长、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

2017年底,湖北省公安厅印发《全省公安机关实施河湖警长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在全省公安机关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警长制,并对河湖警长组织体系、主要任务、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进行了明确。

在建立河湖警长组织体系方面,要求实现省市县乡全覆盖。《方案》明确,省级河湖总警长由副省长、公安厅厅长曾欣担任;市级河湖警长由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江汉油田公安局局长担任;县级河湖警长由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局长担任;乡级河湖警长由各公安派出所所长担任;长航、森林公安局根据本系统建立的河湖长制体系,参照地方公安机关的模式设置河湖警长。

《方案》明确了河湖警长主要任务,助力河湖长依法履职,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维护河湖区社会安全稳定,协助对应河湖长履行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在强化工作推进和考核机制方面,确保河湖警长制落实。《方案》明确,河湖警长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职能作用,加快推进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专业队伍建设,以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涉黑涉恶、暴力抗法为打击重点,组织警力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涉河湖违法犯罪行为;要建立考核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河湖警长制各项工作落地抓实。

湖北省2017年1月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天门市、宜都市、房县、松滋市、宜城市、大冶市等地先期探索河湖警长制,由河湖警长配合河湖长履职,依法打击涉河湖环境违法犯罪,形成了法制震慑,改善了河湖环境,收到了显著成效,受到了人民群众普遍欢迎。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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