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立法征求意见——
本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熊凡凡)日前,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可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fzb_yc@163.com)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条例征求意见稿所称天然林资源是指未经人为措施而自然起源的森林、灌木林和天然次生林及其林地。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保护也适用该条例。
区划为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天然林资源,享受国家、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对因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造成森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皆伐天然林。以保护、培育天然林为目的抚育性采伐,应当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经市(州)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后,依法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由森林经营单位按照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实施。天然林抚育采伐后的乔木郁闭度或者灌木覆盖度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在天然林地内从事采集种子、采挖野生植物,培育种植药材、食用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等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种类、方式等从事经营活动。在天然林资源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体现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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