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讯(记者 徐靓丽 通讯员 于海涛)武汉市环保局21日宣布,《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武汉市政府第287号令颁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具有积极作用。
武汉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扬尘对PM10“贡献率”最大
随着武汉市城市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道路与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物料堆放与运输等活动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已成为影响武汉市空气质量的不利因素。
武汉市大气污染源解析最新结果表明,扬尘对可吸入颗粒物(PM10)的“贡献率”最大,达到25.6%,直接影响到武汉市空气质量的好坏,也给武汉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
《办法》针对施工、交通、环卫清扫、绿化等分别制定了具体规定,如除雨雪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2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干道机动车道至少每日洒水降尘或者清洗1次;储备土地的裸露地,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并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墙;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必要时设置施工围挡等。
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需安装自动监控
《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活动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对工程施工总体要求、建(构)筑物拆除防尘、运输防尘、道路保洁作业防尘、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以及下水道疏浚作业防尘、堆场及搅拌站防尘、裸露地防尘等7个方面,分门别类规定扬尘防治管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办法》规定对重点扬尘污染单位实施名录和扬尘自动监控管理。武汉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分析城市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根据工程体量、生产规模等因素确定并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名录。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安装扬尘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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