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在湖北省内实施的证明事项进行梳理,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
其中,对可以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办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以及不适应形势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议;对实践中确需保留的,要列出目录。
此外,各地各部门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要逐一研究,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议。各地要对本地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部门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可以直接取消的,要作出决定,立即停止执行,同时启动修改或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程序;对应当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难的,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迟在2018年底前取消。
9月30日前,省政府法制办与各地各部门就证明事项清理情况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湖北省证明事项清单及清理情况报告,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司法部。
12月31日前,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公布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开具单位、办理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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