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段女士咨询:我表妹是咸宁的,到我们武汉一家包装公司做事快十年了,当时还不到20岁,现在已快30岁了,也升任为了公司的一个小领导。双方最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今年底到期。前不久,他们公司口头通知说绝大部分员工(也包括我表妹)都要和劳务派遣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然后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他们到包装公司做事。他们都很不高兴,觉得公司不尊重他们,不珍惜他们,但不知道公司的做法违法不违法,不知该怎么办,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要求赔偿?
朋来律所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包装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其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规避责任、降低经济风险,但目前法律对此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包装公司没有直接解除与你表妹的劳动合同,所以你表妹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有较大的风险,建议她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坚持继续履行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期满后,包装公司不与你表妹续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你表妹都有权要求包装公司给予补偿。若包装公司现在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需要赔偿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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