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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拟立法保护清江流域水环境—— 各地应配建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

2018-11-17 17:18:1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 通讯员 朱博)11月16日,湖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该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与防治、标准与规划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将为依法治理清江流域水环境问题提供重要的法律支撑。
清江发源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齐岳山,流经恩施、宜昌所属的10个县(市),在宜昌市宜都陆城汇入长江,全长423公里,流域面积达1.7万平方公里,是湖北省境内长江第二大支流,也是长江中下游重要的生态屏障。
草案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恩施自治州)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鹤峰县,宜昌市的宜都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清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的汇水区域。
草案规定,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改、水利、国土、林业、农业、交通等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省人民政府确立的清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清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清江流域禁止新建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的重污染建设项目。    
草案还规定,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应当配套建设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的农村地区,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乡村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其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放标准。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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