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讯(记者 江楚雅)9月27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新的《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在公积金贷款第二套住房认定、公积金贷款年限等四个方面做了调整。
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认定有所变化。取消原规定“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的限制。缴存职工符合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被认定为二套房的,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仍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时限延长十年,调整前,存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2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上述贷款期限超过任意一项期限的,应以其中最短的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调整后,存量房贷款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基准日剩余使用年限折半计算的期限;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上述贷款期限超过任意一项期限的,应以其中最短的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部分女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龄上限可至60岁。根据原规定,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上限为男职工未满60岁,女职工未满55岁。新规规定,“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此类女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上限延长至60周岁,贷款年限增加了5年。
政策调整前,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其子女名义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父母子女(不包括与多个子女)联名购买一手房、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共同签订抵押合同,房屋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出具同意将房屋用作抵押且共同还款的具结书后,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根据新规,父母子女联名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选择商业贷款。
公积金中心认为,政策调整前,父母子女联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已经没有经济适用房供应,所以贷款细则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父母子女联名购买新建商品房或存量房的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选择商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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