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江商报消息 ■主持人:李璟
印先生:我们夫妇二人创办的一家食品公司有很多年了,有厂房和不少门店,知名度、口碑和生意都不错。三年前,一家国企提出想收购这家食品公司,正好我儿子也一直说我们该养老享福了。经过协商,双方同意食品公司作价1.5亿元,我们保留30%的股权,转让70%的股权给该国企,即该国企支付1.05亿元股权转让款。同时,双方约定我们放弃经营权、分红权,该国企每年支付固定收益360万元。除第一年该国企支付固定收益外,剩下两年均以股东间约定固定收益违反了风险共担原则,认为条款无效为由拒付。请问,该条款是双方经过好几轮协商的真实意思,会无效吗?我们能起诉对方吗?
朋来律所解答:判断合同是否无效首先会想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你们双方对固定收益的约定实际上是建立在该国企对该食品公司的看好、对自己经营能力自信和你们放弃经营权、分红权等的基础上的,非常有新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也没有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违反公司法等的强制性规定,所以认为该约定无效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公司法也鼓励股东间就经营权、分红权等的灵活协商。因此,本律所认为你们可以尽快起诉以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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