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湖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对地方金融发展、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措施、风险防范与处置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设立地方金融组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国家授权本省规定的条件,向拟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后,取得相应经营资格。并规定了地方金融组织应遵守的“经营报告制度”和禁止的“行为负面清单”。
该《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
其中,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报告、经营报告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或资料。地方金融组织发生严重影响经营的重大事项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向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地方金融组织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同时,地方金融组织或筹备中的地方金融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虚假出资,抽逃实收资本,或由第三人垫付实收资本后抽逃;超越许可的业务范围或地域范围经营;在许可业务范围内融出资金的年利率(含全部利息及各种费用)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无真实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出售理财产品或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吸收公众存款;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诱使客户缔结交易合同;对产品或业务进行虚假广告或宣传;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清收债权;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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