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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实施期限

2020-07-09 08:27:38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讯(记者 刘倩雯 通讯员 屈静)7月8日,湖北省人社厅发布消息,为进一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应对风险、渡过难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近日,湖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

通知指出,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此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明确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未缴纳2019社保年度(2019年7月-2020年6月)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0社保年度(2020年7月-2021年6月)内补缴。缴纳2020社保年度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在2021年12月底前补缴,缴费基数在各地2021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同时,各地2020社保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可继续执行2019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下限标准。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规定正常调整。各地2020社保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另行发布。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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