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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项立法措施规范房屋租赁市场 加强租金监测严禁租赁企业违规提供金融产品

2020-09-08 16:20:29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讯(记者 江楚雅)9月7日,住建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出租与承租、租赁企业、经纪活动、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八方面提出六十六项规范措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住房租赁的行政法规。

从《条例》内容上看,严格规范的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居住空间,如厨房,卫生间,地下室,不得出租用于居住;签订租赁住房合同需要网签备案;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国家鼓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期限为3年以上的住房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违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赚取租金差价、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等其他禁止行为。

严禁违规现象的同时也适当给予鼓励。国家鼓励通过新增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利用整幢既有房屋用于出租,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国家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创新针对住房租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专门用于发展住房租赁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还聚焦近期租房乱象,对于“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内容给予了重点关注。条例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诸葛找房数据研究中心分析师王小嫱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对于普通租户而言,以后不用在住地下室了,对于租户来说也是好事,非居住空间用来居住对生活质量影响很大。其次,租户对于租金贷是自愿原则,租赁机构不得强迫使用。再次,租户可以明确中介只能收取佣金,不能赚取租金差价,押金在扣除约定费用后也要退还。最后,租户可以租赁3年以上的合同了,避免了频繁换租的麻烦。

对于租赁运营机构而言,其中比较重要的是约束长租公寓的运营模式,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的长租公寓机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倒逼机构更加关注自身运营和盈利能力,对于机构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其次,国家对住房租赁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享受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相信经历了多年的运营经验的沉淀,长租公寓机构已经意识到精细化运营才是立身之本,将会摒弃’“急功近利,浮躁运营”的作风,在国家扶持下未来仍会有发展机会。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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