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讯(记者 周舜尧)日前,由湖北省政务办起草的《湖北省政务数据资源应用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邮件(电子邮件信箱:hbsflfyc@163.com)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共享数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
《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省级共享平台“省大数据能力平台”,与国家共享平台和市(州)共享平台级联,实现跨层级数据交换。各市(州)按需建设管理本级共享平台,归集治理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县级以下原则上不再另建共享平台,统一使用市(州)共享平台。省、市(州)政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无偿服务、便捷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依托互联网和可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建设本级政务数据开放平台,推动政务数据资源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
在数据共享方面,《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政务部门之间无偿共享政务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政务数据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按条件提供给有关部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数据提供部门应明确具体共享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宜在线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
对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负面清单内的政务数据,由数据使用部门与数据提供部门线下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协调。
负面清单以外的政务数据应当全部列入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定期汇总编发数据共享责任清单,政务部门应当及时在政务数据共享平台注册目录、挂载资源、在线共享。
制定政务数据开放清单
在开放应用方面,《办法(草案送审稿)》规定,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开放的主体,应当及时梳理可开放的数据资源免费向社会开放。数据开放应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进行,保证数据资源的准确性、原始性和可机读性。
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可以提供给所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开放类。可以部分提供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开放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不宜提供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开放类。不予开放类数据依法进行脱密、脱敏、保密技术处理,或者相关权利人同意开放的,可以列入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开放重点和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制定政务数据开放清单,列明可以向社会开放的政务数据。通过共享等手段获取的公共数据,不纳入本部门的开放清单。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信息,明确数据的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更新频率等。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数据提供部门建立开放清单审查机制。经审查后,开放清单应当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予以公布。政务部门应定期评估本部门数据资源,及时更新开放清单,不断丰富数据开放内容。
鼓励对开放数据开展科技研究
《办法(草案送审稿)》提出,对列入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或者接口调用的方式直接获取。
列入有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需通过开放平台向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数据用途、应用场景、使用时限和安全保障措施等,获得授权后方可访问。必要时可与数据提供部门签订数据利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获取和使用数据。
鼓励数据利用主体利用开放的政务数据开展科技研究、咨询服务、产品开发、数据加工等活动,鼓励大数据生产经营单位将相关数据向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归集。
社会价值或者市场价值显著的开放数据利用案例可通过开放平台进行示范展示。鼓励数据利用主体与政务部门合作,将利用开放数据形成的各类成果用于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提升公共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获取数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遵循合法、正当的原则利用开放数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合法权益,并应当加强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主动接受数据提供部门对其数据使用过程和结果的监督检查,对未经许可扩散政务数据或者非授权使用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政务数据开放平台的数据有异议的,或者认为开放数据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告知数据提供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数据提供部门收到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必要的,应当立即中止开放,同时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分别采取撤回数据、恢复开放或者处理后再开放等措施,并及时反馈给异议提交者。
责编: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