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讯(记者 刘倩雯)日前,湖北省六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值得关注的是,方案要求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
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帮助新冠肺炎期间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纾困解难,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有效有力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方案要求,实行分档减缴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此外,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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