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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试点 促进新能源产业配套设施建设

2023-02-06 07:35:2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刘倩雯

为进一步带动和扩大中国新能源汽车消费,加快建设绿色低碳交通运输体系,2月3日,工信部、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印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涉及到的公共领域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城市公出租车(包括巡游出租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邮政快递车、城市物流配送车、机场用车等,试点期为2023年至2025年。

《通知》要求,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80%。

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22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和销量分别为705.8万辆和688.7万辆,同比增长96.9%和93.4%。其中,新能源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671.6万辆和654.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97.77%和94.26%;新能源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2万辆和33.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81.84%和78.89%。

2022年,我国新车销量2686.4万辆,同比增长2.1%,连续14年居全球首位。其中新能源汽车表现亮眼,我国新车销量中新能源汽车占比由2021年的1/8增至2022年的1/4,就是新车销售中每4辆车里就有1辆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汽车内销增长近一倍,增速达93.4%;外销增长1倍多,增速达131.4%。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提出,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2022年,这个比例已达25.6%,提前三年完成了这个目标。

但应用于公共领域车辆的商用车市场却不及预期,相较于乘用车,目前我国新能源商用车整体渗透率仍相对较低。2022年新能源商用车销量为33.8万辆,全年渗透率为10.2%,这与乘用车同期27.6%的水平还有不小差距。

《通知》要求,车辆电动化水平大幅提高。试点领域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显著提高,其中城市公交、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领域力争达到80%。

综合考虑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新能源汽车产业基础、推广应用情况等因素,《通知》选择三类区域制订了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参考目标。第一类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河南、重庆、江苏、浙江、四川、湖南、广东、深圳,区域内试点城市车辆推广数量力争达到10万辆。第二类包括山东、山西、陕西、安徽、河北、湖北、福建、厦门、青岛、宁波、大连,区域内试点城市累计车辆推广数量力争达到6万辆。第三类包括海南、云南、贵州、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内蒙古、广西、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区域内试点城市累计车辆推广数量力争达到2万辆。

促进配套设施发展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充电问题仍旧是限制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关键核心,2022年全国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显示,新增公共充电桩约64.8万台,月均新增公共充电桩约5.4万台。相较2022年新能源汽车688.7万辆的销量,公共充电桩增量还不足新能源汽车销量的1/10。

为此,《通知》还部署了相关充换电配套设施的发展,要求建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服务保障能力显著提升,新增公共充电桩(标准桩)与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数量(标准车)比例力争达到1:1,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车位占比预期不低于小型停车位的10%,形成一批典型的综合能源服务示范站。

鼓励在短途运输、城建物流以及矿场等特定场景开展新能源重型货车推广应用,加快老旧车辆报废更新为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公共领域车辆全面电动化。支持换电、融资租赁、“车电分离”等商业模式创新。

同时,在新技术新模式创新应用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健全适应新能源汽车创新发展的智能交通系统、绿色能源供给系统、新型信息通信网络体系,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高效互动,与交通、通信等领域融合发展。智能有序充电、大功率充电、快速换电等新技术应用有效扩大,车网融合等新技术得到充分验证。

针对新能源商用车交换点基础设施建设,《通知》建议,充分考虑公交、出租、物流、邮政快递等充电需求,加强停车场站等专用充换电站建设。推动充换电设施纳入市政设施范畴,推进充电运营平台互联互通,鼓励内部充电桩对外开放。鼓励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建设一批集充换电、加油等多位一体的综合能源服务站。建立形成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处理体系。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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