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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新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支持参与重点行业竞争性业务

2024-02-26 08:00:27 来源: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湖北省政府日前出台《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下称《办法》),将于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要素获取、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出台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其中明确规定,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

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基础设施投建

《办法》总计8章,从市场准入、金融支持、创新发展、要素获取、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出台措施,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民营经济组织合法权益,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创业创新,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办法》规定,鼓励、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领域的竞争性业务。民营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形式,参与城镇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在准入许可、要素获取、经营运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禁止对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经营者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化待遇,设置不平等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实行歧视性的要素供给、监管规则等。

在金融支持上,《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依法平等获得融资机会,不得对申请融资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不合理融资条件和歧视性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全多层次民营经济组织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推进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创金融、供应链金融发展,制定民营经济专项信贷计划,开发针对民营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同时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直接融资。对成功挂牌、上市的民营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民营经济连续14季度居景气区间

根据湖北省工商联、湖北省总商会联合发布《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报告(2023)》(下称《报告》),湖北省民营经济呈现持续恢复、稳中有进的发展态势,截至2023年底,湖北省民营经济已经连续14个季度处于景气区间。

《报告》显示,2023年四个季度,湖北民营经济景气指数分别为50.5%、50.7%、51%、51.3%,呈逐季上升态势,已连续14个季度处于景气区间。2023年1至11月,湖北省新登记民营经营主体146.44万户。截至2023年11月末,湖北省实有民营经营主体817.52万户,其中,私营企业213.49万户、个体工商户592.1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1.93万户。

除了数量上的提升,在质量上,在“2023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中,湖北16家民营企业上榜,湖北入围企业营收总和超过8679.95亿元,资产总额达7902.97亿元,上榜企业数量继续保持中部第一。“2023湖北民营企业100强”榜单入围门槛为45.5亿元,比上年增长16.4%。

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截至2023年11月底,湖北省3964家民营企业对口帮扶3980个行政村,投资项目4791个,投资金额716.3亿元。

2023年,湖北有217家企业入围第五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名单,占全国总数的5.92%,排名全国第6位、中部第1位,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总数达到680家,两年时间实现由中部第4到中部第1,在全国排名从13位上升到第7位。

与此同时,2023年,湖北省营商环境明显优化。2023年度全国工商联“万家民营企业评营商环境”中,湖北位列全国营商环境前10省份,迈入全国第一方阵。

●长江商报记者 徐靓丽

责编:Z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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